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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9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關于高等學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指導意見
    雙擊自動滾屏 發布時間: 2021.03.02     來源: 內蒙古教育廳    閱讀: 18907 次 

     

    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范高校教師履職履責行為,明確師德師風底線,引導廣大教師不忘立德樹人初心,牢記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努力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高校教師隊伍,根據教育部《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以下簡稱《十項準則》)《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師風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就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校教師要自覺加強師德修養,嚴格遵守師德規范,嚴以律己,為人師表,把教書育人和自我修養結合起來,堅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二、高校要進一步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強化教師思想政治教育,組織教師學習教育部《十項準則》及師德師風建設相關政策規定,將《十項準則》《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印制成冊,發放到每位教師,同時張貼到教師辦公室、教師支部活動室等教師工作、活動場所,促進廣大教師知責明紀,遵守職業行為準則。

    三、高校要嚴格落實師德師風建設和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學校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牽頭部門明確、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高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抓師德同責,是師德建設第一責任人。院(系)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四、高校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明確界定教師師德失范行為,將對教師職業行為的要求和《負面清單》寫入教師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劃定教師職業行為“紅線”。

    高校界定教師師德失范行為應包括但不限于《負面清單》列出的情形。

    五、高校教師出現違反師德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采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二)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公辦高校教師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民辦高校教師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有虐待、猥褻、性騷擾等嚴重侵害學生行為的,要撤銷其所獲榮譽、稱號,追回相關獎金,依法依規撤銷其教師資格、解除教師職務、清除出教師隊伍。

    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教師師德失范處理結果,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對于因師德失范被依法撤銷教師資格、清除出教師隊伍的人員,自治區范圍內任何學校不得再聘用。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師德師風失范事件,要積極回應社會關注,及時公布處置進展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六、高校對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七、高校要建立健全師德失范行為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指定或設立專門組織負責,明確受理、調查、認定、處理、復核、監督等處理程序。要建立師德師風投訴舉報渠道,受理有關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對師德師風問題做到有訴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復。處理意見要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

    在對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調查過程中,應聽取教師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同時當事各方均不應公開調查的有關內容。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復核、申訴。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八、高校師德師風建設要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對于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失范行為處理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依法依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推諉隱瞞或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九、高校要建立師德失范問題通報機制,對教師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結果,要視情節輕重等情況,在適當范圍進行通報。

    高校要將通報及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教育廳。

    十、教師出現師德失范行為,所在院(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行政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做出檢討,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教師出現師德失范行為,學校需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教育廳報告情況,并進行自查自糾與落實整改。如有高校反復出現師德失范問題,分管校領導應向學校做出檢討,學校應在上級主管部門督導下進行整改。

    高校發生重大師德失范事件,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屬地政府,同時報告自治區教育廳。高校每半年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教育廳報告一次本校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通報和相關工作情況。

    十一、高校要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意見,針對教學、科研、管理等不同群體的崗位職責,制定本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和處理辦法,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十二、民辦高校的勞動人事管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教師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遵照本意見執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20201226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

     

    (一)在教育教學、學術交流活動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中華民族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危害國家安全,過失或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開場合或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散布詆毀、丑化黨和國家、國家領袖的言論;發表、轉發煽動、散布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和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言論;發表、轉發、散布錯誤觀點,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傳播邪教,宣傳封建迷信、歪理邪說,傳播非法出版物、低級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串聯煽動鬧事,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違法上訪等活動,干擾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校和他人利益。

    (六)組織或參與賭博、傳銷、詐騙活動;惡意詆毀、誣陷、侮辱、誹謗他人,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等行為。

    (七)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或不完成教學任務和工作任務,隨意停課或調整教學計劃;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未經學校允許私自脫離工作崗位、出國出境。

    (八)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拼湊、篡改科學研究實驗數據、結論或文獻資料,偽造學歷、資歷、學術經歷、不當署名、一稿多投、買賣論文等,或濫用學術期刊、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等。在指導學生進行科學研究、撰寫論文過程中,因履職不到位,出現學術不端行為。

    (九)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助學助困及績效考核、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謀取私利。

    (十)違規使用科研經費,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二)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等侵害行為。

    (十三)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十四)索要、收受學生、家長及其他利益相關人贈送的禮品、禮金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家長或其他利益相關人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利用對學生的影響,向學生推銷商品、服務和未經學校審定的教材或教輔資料。

    (十五)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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